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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主要分为党的机关的公文和行政机关的公文。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和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全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学校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
(一)决议

适用于经校党代会、教代会、党委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任免人员,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传达发布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简报
适用于不定期的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内部反映工作动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发文机关标识(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学校特定的公文版头共有12种。
(一)学校特定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1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用于校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

2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用于校纪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纪律、党风建设的方针、政策,作出工作部署;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党员违纪处分;通知重要事项以及以校纪委名义发布的其他事项。

3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用于校党委布置工作、发布有关事项、任免干部;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和批复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与不相隶属机关函告有关事项。

4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
用于校行政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校性工作;批转有关部门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发布重要决定;人事聘任;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以及必须以学校名义发布的事项。

5
江西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用于党委办公室根据校党委授权,传达、部署重要工作,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事项等。

6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用于校长办公室根据校行政授权,传达、部署重要工作,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事项等。

7
江西师范大学
用于校行政文种为的公文,与不相隶属单位联洽有关事项时使用。

8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抄告单
用于经校党委会议同意或经校领导同意,须抄送给有关部门知晓、办理事项等。

9
江西师范大学办公室抄告单
用于经校行政会议同意或经校领导同意,须抄送给有关部门知晓、办理事项等。

10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
用于党委会议纪要。

11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纪要
用于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12
江西师范大学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用于校行政现场办公会议纪要。

(二)校党委、校行政联合行文,应当用校党委的版头。
(三)校工会、校团委行文使用各自的特定版头
(四)以校属各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名义的行文,可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印制和使用各自的信函式特定版头,如:江西师范大学××学院
第十一条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一)以学校名义行文的机关代字的规范用法为:
校党委为:校党发(下行),校党字(上行、下行)。
校行政为:校发(下行),赣师大(上行、平行),赣师大函字(平行)。
(二)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机关代字的规范用法为:
校党委办公室为:校党办字(下行),校党办抄字(下行)。
校长办公室为:校办字(下行),校办抄字(下行)。
(三)校党委、校行政联合行文,只标明校党委的发文字号。
(四)年份要用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起;发文字号中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等虚字。
第十二条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为本单位经办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五条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和成文日期之后,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十六条党的机关上报的公文,应署发文机关名称,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行政机关的公文都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
(一)校党委、校纪委带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署发文机关名称,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
(二)校党委、校行政联合上报和下发的公文,应署发文机关名称,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公章;校党委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三)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
(四)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第十七条成文日期以校领导签发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若是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第十九条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应使用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中的词目。主题词标引顺序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第二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二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要行文。

第二十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可以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校行政可对校属各部门、各单位行文,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行政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向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制发政策性、法规性的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业务工作,可以部门名义向相关部门、单位行文,或报请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转发。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校属各部门、各单位行文。
学校各教学、科研及教辅单位可向内设机构就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行文;各学院可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就学生学籍处理、违纪处罚,按学校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外,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制发正式公文,与相应的校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正式行文。
第二十八条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一般由主办部门先行审核签署意见,再送协办部门依次会签。
第二十九条属于党政各职能部门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该部门处理。校属各单位对需要其他党政职能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以函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行文,不应报学校转办。
第三十条党政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学校裁决,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学校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应当主送一个上级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报告不得夹带请求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不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校属各部门、单位不得以部门、单位的名义向校领导直接报送请示意见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报送校领导,应当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于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可退回下级呈报单位。
 
第五章行文时限
 
第三十六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于上级来文和学校下属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件,应在当天或第二天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审批;审核发文(不包括需要协商会签的公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印制公文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急件按时限要求办理。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内部公文运转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部门承办学校批办的公文,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会签公文,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急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个别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规定时限难以办结回复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研究决策的问题,要保证必要的时间,急件不能全急在上级机关和领导手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报校党委、校行政研究决策的问题,至少要保证有一周的时间,急件要说明原因和理由以及本单位研究办理的情况。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四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及行政公文的成文日期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十一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需经部门办公室或文秘人员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以部门名义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审核。不得将代拟文稿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同时送给几位领导同志签批。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上级机关可将代拟文稿退回主办部门。
第四十二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或秘书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等。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以部门、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前,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或秘书人员审核。
第四十三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管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和事项的重要公文,由主管校领导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审批后,主管校领导再行签发。
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的公文,非特殊情况,校领导不予签发。
第四十四条以党政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须经有关部门会签;重要的公文,部门负责人应当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签发。
第四十五条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或秘书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四十六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或负责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四十七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八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或秘书人员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九条经审核,对符合上级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及外单位的来文,一律由收文机关的办公室或秘书人员签收,按办件、阅件、简报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上级和外单位发至学校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各部门代表学校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和资料、收到的主送单位为学校的公文,及学校领导个人亲收的公文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示,应当交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上级和外单位及学校直接对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文,由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秘书人员办理。
第五十二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主办部门要负责与协办部门研究办理,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办理的,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有关单位并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四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八章公文归档
 
第五十五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八条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十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一般使用钢笔、毛笔、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文由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秘书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秘书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六十三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六十四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复印秘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七条销毁秘密公文时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九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秘密公文往来必须按照秘密等级相对应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A办公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以下简称OA系统),提高OA系统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和节约行政办公成本,切实保障文件和各类信息传递快捷通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OA系统面向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开放,但根据岗位性质不同设定相应权限。
第二条 OA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得在系统内发布和传播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信息,并对自己在OA系统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条 OA用户应经常清理自己的邮箱,对邮箱里的重要资料及时下载备份,节约系统资源和空间,防止因意外情况导致重要资料丢失;及时处理自身权限内的各类公文,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结束流程,进行归档。因各种原因三天及以上不能办公者,应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代办。工作岗位变动后,应按要求将相关工作移交至接任人员。
第四条 OA用户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泄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OA用户本人承担。OA用户忘记密码应通过本单位信息员向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五条 OA系统建立信息员制度,由各单位报送信息员名单,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信息报送和公告发布工作,负责查看OA上的文件、通知等信息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负责配合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做好本单位OA用户的注册、密码修改和注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信息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调离、退休、换岗等各类人员信息变动,同时通知调离、退休、换岗人员及时清理保存OA账号内的邮箱资料,做好OA系统内相关工作交待,调离、退休人员的OA系统账号将在其离岗离职一个月后予以删除。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不进入OA系统,其他确有工作需要OA账号的外聘、返聘人员由各单位信息员单独申请。
第八条学校及各单位下发、上报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请示、报告、通知、公告等)原则上统一采用OA系统发送,特殊情况需要打印纸质文件的报学校或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学校及各单位的正式文件、请示报告、行政事务等按OA系统相应工作流程和人员权限运行。单位和人员信息变动以学校正式发文和各单位OA系统信息员报送为依据。
第十条密级文件不进入OA系统,按照现有公文流转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当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协同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小时内作出响应。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和校园网管理中心联系软件公司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单位,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办公室信息调研科负责OA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咨询,要积极关注OA系统运行状态,切实加强OA系统信息监控,及时处理OA系统突发事件,维护保障OA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OA系统的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要定期对校园网络系统进行杀毒,建立防火墙,防止黑客和病毒侵入,确保OA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文电信报收发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党委(校长)办公室文件、信件、报刊、传真等收发工作。
二、文件的收发
文件收发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阅、承办、催办、清理、归档等程序。
(一)文件的签收
1
、上级机关发给学校的机要文件,统一由机要员签收拆封。
2
、在省委机要局签收的机密级以上文件,应由机要员专人专车领取文件,密码电报要做到密电不明传、明电密传不混用。
3
、领导同志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上带回来的重要的和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及时交机要员处理。
(二)文件的分类登记、编号、输入
1
、按照文件的发文机关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应当将文件标题、密级、发文号、发文机关、收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逐份进行登记,字迹工整、清晰。
2
、一般文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传阅;密级文件装入专用文件夹传阅。
(三)文件的拟办、传阅、批办
1
、机要员将文件呈主任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
2
、根据拟办意见,呈送校领导审阅和批示;
 3
、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如需有关部门或学院阅办的文件(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分别递交有关部门和学院阅办。
4
、无需传阅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等,则按收文分类存放在机要室。
5
、需要送请领导同志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四)文件的阅办、催办
1
、机要文件应根据阅读范围及时阅办,做到文件不横传、不带离办公室。
2
、承办部门对需要办理的文件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审批。对于机密级(含机密)以下的密码电报,确应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机要员复印给承办部门。批准几个部门会办的电报,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商办理。
3
、经校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有关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阅办,办理完毕后即将文件退还机要员。若承办部门处理时间过久,机要员应记得催办。
(五)文件的清理、清退

1
、机要员要经常清理核实公文往来情况,节假日前后要进行全面清理,以便及时掌握文件的下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2
、属党办、校办转发给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内部资料等,阅办完毕后立即退还办公室。
3
、中央发至省军级的一套文件,由党办机要员按照省委办公厅机要局的要求进行清退。
(六)文件的归档
1
、当年收到的上级文件、内部资料等,在办理结束后,按收文分类整理齐全一套,一般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前移交档案馆归档,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凡不需立卷归档的密码电报开列清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由两人负责监销,需立卷归档的密码电报纸张传真热敏纸,由机要员统一复印后连同原件一并立卷归档。
2
、收文登记簿待办理完归档、清退和销毁等项工作后,再移交给档案室备查。
(七)文件的销毁
机要员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文件进行清理、清退、归档和销毁,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文件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三、信件、报刊的收发
(一)信件、报刊的收发工作主要包括签收、分拣、登记、分送等程序。
(二)信件、报刊收发工作由文印室负责,安排专人于每天上午10时左右到学校收发室领取信件、报刊,对重要信件、包裹单、汇款单等要认真签收,分发时也要履行签收手续。
(三)对信件、报刊应尽快分拣。对于一般信件,收发工作人员正常分送;对于急件、保密件、重要信件,收发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安全地转交收件人。
(四)对于领导订购的报纸、杂志的分发,文印室内部要做好登记。
(五)收发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不错收、不丢失、不错发、不漏发、不损坏。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拆公文、信件。
四、传真收发
凡接到洽谈公务或联系工作的电话,应做好记录,及时告知办公室主任;收到公务传真,根据传真内容,及时送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阅办意见进行处理。


四、来信处理规定

 
一、来信定义

本规范所称来信,是指以文本或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寄至江西师范大学或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的信件。
二、信件分类
(一)落款为各级党政部门的公函和寄至办公室的信件由机要员处理。
(二)凡给校领导的亲启信件、写明校领导姓名的信件,送交本人处理。
三、拆阅登记
(一)信件应及时拆封阅读,将信文、信封一并装订,并注意保持封面和内容的完整。
(二)按顺序编号登记在册,详细填写来信者的姓名、单位、地址、通讯方式、来信日期、收到日期,以及信件内容摘要填入。
四、来信批转
所有来信根据内容、性质、反映问题的轻重程度等情况分类处理:
(一)一般来信根据内容和有关政策由办公室直接处理或及时将原信及附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属于某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需要该职能部门处理的信件,由办公室转给职能部门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由办公室督办或职责很难区分,涉及多部门管理权限,以及需办公室主任知晓的信件,以办公室信件处理单的形式呈办公室主任签批拟办意见后处理。
(四)内容涉及约请约见校领导的来信,参照约请约见校领导规定执行。

(五)广告、无实际内容的来信,登记存查,不再批转。

五、处理与反馈
(一)逐一登记呈阅后领导的批示、处理的结果、处理完毕的时间,并将信件处理单存档备查。
(二)如信件呈报校领导后未及时签署意见,呈报人员应依据信件内容和时效性,及时跟踪询问和请示。

(三)批转职能部门或个人的信件请相关人员签收,如负责处理的部门或个人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应予催办。
(四)信访信件交由信访督查科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进行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要认真负责、及时妥善地办理每一件来信,不得积压、遗漏、拖延,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来信,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转交或将内容透露给当事人或单位。
(二)对信访信件高度重视,复信或电话告知时用语应文明礼貌,内容严谨准确。如对方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还应重新调查处理。对重要的信访问题,要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五、校领导会议管理规定

一、校领导会议主要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和碰头会。
二、上述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召集和组织,具体事务由秘书科落实。
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
(一)议题的确定
1
、议题一般应由校领导或校长助理提出;也可以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主持人审定。
2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都必须认真调研;相关的部门事先应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有充分论证;提交的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工作组职责范围的,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工作组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3
、在准备会议材料时,复杂事项应准备若干个方案,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
4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议题。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5
、会议有关材料由相关单位负责准备,于会议2个工作日前将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办公室汇总,必要时由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
(二)会前准备工作
1
、由校领导将需上会的请示事项签转给办公室主任,主任转至秘书科;
2
、秘书科收到上会事项后,先转回请示单位提出其他拟列席单位,然后由秘书科根据领导批示、事项内容,分别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待该事项达成初步意见后,列入相关会议议题,每项议题的处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3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原则上隔周召开。秘书科须开会前2个工作日之前整理好议题并拟定会议安排,先后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主任审核后呈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
4
、秘书科根据确定的议题及安排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反馈。因故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将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情况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
(三)会场服务
1
、提前20分钟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卫生、茶水、空调等准备情况。
2
、做好与会部门负责同志签到和会议材料分发工作。会议材料按议题顺序发放,与会校领导的材料于会前在会场预先摆放,其他请假的领导会后分送。与会人员到齐后,立即报告会议主持人。
3
、会场照应。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适时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处理会议期间其他有关事项。
4
、分管副主任或秘书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四)会后事项
1
、拟写会议纪要。一般于会后1—2日内起草好,经办公室主任审改后,送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定,并于会后1周内印发。
2
、印发会议纪要或抄告单。不涉密的决定事项,可全校普发;涉密或无全校周知必要的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分送校领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并要求及时反馈事项办理结果。
3
、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督促调度有关部门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4
、会议资料归档。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于次年初存档。
三、现场办公会的安排
(一)由学院或部门向办公室提交召开现场办公会的申请,并提出会议时间、拟研究的议题和拟参加的人员。
(二)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校领导批示。
(三)经校领导同意后,根据校领导的意见,办公室将确定后的会议时间、议题和参会人员告知请示单位。秘书科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会。
(四)会议地点安排在请示单位,具体会务工作由请示单位负责,秘书科协助请示单位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五)会议中,秘书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后,秘书科负责草拟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呈签、印发。
四、碰头会的安排
(一)碰头会为校领导内部日常性的布置工作会议,包括校领导碰头会和书记碰头会。校领导碰头会参加人员为全体校领导和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书记碰头会参加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办公室主任。
(二)碰头会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
(三)接到领导指示后,由秘书科通知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并做好会务工作。
(四)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管理规定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对校级会议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级会议的范畴

由党委(校长)办公室通知的,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以学校机关各部、处名义召开且邀请相关校领导参加的会议。
二、会议召开原则
(一)必要。凡召开的会议应具备必要性。已经发文部署的,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更便捷方式解决问题的工作,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二)高效。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会议组织者应将会议主持人、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预先告知与会人员。
(三)精简。大力精简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数量,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要尽量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可能统筹合并。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三、会议的审批和安排
(一)校级会议的召开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请示校领导同意,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以会议通知形式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布。

(二)凡机关各部、处要求下周召开的会议,并由校领导主持或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会议内容和时间,及时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列入校领导每周会议计划。
(三)列入校领导每周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改址、更改会议内容或安排新的会议时,主办单位应提前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后,调整会议计划。未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会议计划。
(四)未提前申请的临时召开的校级会议,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主办部门自行通知组织安排,并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五)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安排的会议如与学校每周会议安排表所列会议发生冲突的,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做出调整。
四、会议的组织
(一)会议筹备。主办单位要负责拟定大型会议工作方案、会议议程,日常联络、会议室的联系,车辆的落实,会议相关材料的准备,会议礼品的准备,餐饮的预订,做好报到、签到工作等。
(二)会议通知。由主办单位草拟会议通知,并到两办登文、签发后,由主办单位负责通知与会单位及人员。会议通知必须包括参会人员(单位)名单,涉及两个校区的会议还要在通知上明确与会人员的乘车安排。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前1天下发,对较重要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对于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口头通知。
(三)会场布置。由主办单位负责会标及会场内外气氛的营造、桌椅的摆放、话筒及音响音乐的调试、花草的布置、座位牌的准备及摆放。必要时,可以请办公室协助,但必须提前两天把有关具体要求告之行政科。

(四)其他应准备事项。主办单位根据会议的需要联系新闻报道、合影留念、礼仪等。
(五)会议材料的整理。会后,由主办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形成文字材料,并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五、会议场所的使用
(一)校级会议场所使用范围
青山湖校区指挥塔楼所有会议室;田家炳大楼三、四楼会议室;演奏厅以及校区其他有必要使用的会议室和场馆。
瑶湖校区知行楼和国际交流中心所有会议室、接待室;方荫楼多功能厅;先骕楼一楼接待室、第一会议室、实验剧场以及校区其他有必要使用的会议室和场馆。
(二)校级会议场所使用安排
青山湖校区会议室和场馆由青山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瑶湖校区知行楼和国际交流中心所有会议室、接待室,方荫楼多功能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和国际交流中心共同负责协调安排。
瑶湖校区先骕楼一楼接待室、第一会议室和实验剧场由后勤公司负责协调安排。
校级会议场所使用必须首先保证学校的需要,如遇学校临时使用会议室,事先联系使用会议室的单位必须服务学校的安排。


                                                        
七、一般性通知管理规定
 
一、除以学校或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的通知以外,其他以学校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通知、通报、公告、喜报、讣告等,均按一般性通知管理。

二、一般性通知的发布程序为: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起草。
(二)各科科长审核。
(三)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必要时呈校领导审定。
(四)正式发布。
三、一般性通知发布的形式有:
(一)除有特殊要求以外,一般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通知栏的形式发布。
(二)以邮件形式发至相关人的邮箱。
(三)在学校主页上发布,或以新闻形式发布。
(四)书面印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五)电话通知。
(六)在电子屏、宣传栏发布。
采取何种形式发布,由科长提出意见、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确定。
四、发布人的确定: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碰头会的电话通知,由秘书科负责。
(二)其他会议的电话通知一般由机要室负责。
(三)在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公告或邮箱发布的通知,一般由机要室发布,也可由各科自行发布。
(四)书面印发的通知,由机要室发布,并要求领取人签领。
(五)电子屏、宣传栏张贴的通知,由相关科室联系发布。


                                                    
八、校领导公务安排规定


 
为使学校领导参加内外事活动规范化,避免工作冲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报党委(校长)办公室。需要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1周与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需要学校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3 天与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
三、需要学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必须在报送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报请校领导审改后定稿。
四、学校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时,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人员及专业翻译陪同,其他活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
五、有学校领导参加的参观、宴请活动,所需经费一般都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不得以校领导参加为由让学校承担。
六、学校领导被邀请至外地参加活动,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七、如遇到临时活动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口头联系,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八、各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事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席。
 

                                                      
九、约请约见校领导规定
 
一、约请约见的提出

(一)约请:约请人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行政科提出预约申请,内容包括约请的领导、拟定时间、约请事项、有关背景材料等,并请注明申请人姓名(单位)、详细的联系方式。如需校领导发言,约请人或单位一般需草拟发言稿。重要活动需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
(二)约见:约见人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行政科提出约见申请,内容包括约请的领导、拟定时间、会谈内容梗概等,并请注明申请人姓名(单位)、详细的联系方式。
二、约请约见的办理
(一)申请由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受理。行政科接到申请后一般应首先呈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报知分管校领导,确定赴约领导。
(二)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及时向校办领导了解赴约领导名单,并填写《约请约见单》,连同有关背景材料交校领导联系人。

(三)联系人接《约请约见单》后,与约请约见人或单位联系,确定具体细节,并及时与联系校领导取得联系,通知校领导有关约请约见事宜,需领导发言的,要与秘书科联系讲话稿事宜。
(四)如校领导认为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约请约见有关工作的,联系人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确定陪同人员。
(五)联系人在约请约见结束后,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约请约见单》上,交行政科留存、归档。
三、约请约见安排的反馈
(一)约请的反馈
行政科应及时将赴约校领导、联系人反馈给约请人或单位。联系人在与约请人、校领导联系后,要及时将双方的信息相互传达。
(二)约见的反馈
行政科应将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接待校领导、联系人等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一般约见申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处理难度较大或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批示的申请,需向约见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大概的答复时间;对于非常紧急的申请,校长办公室有关人员应根据校领导的指示,及早向提出约见的师生员工反馈处理意见。
(三)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安排的约请约见,行政科应根据领导意见及时反馈并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约请约见事宜的处理
(一)约请
1
、秘书科负责对约请单位草拟的发言稿进行审核、修改,并将发言稿及时交领导审定。
2
、校领导指定人员参与约请活动的,联系人要做好被指定人与校领导间的联络、协调工作及其他服务工作。
(二)约见
1
、校领导在会见约见人时,应有专人做好会谈内容的记录整理工作。行政科应根据校领导的指示,具体负责接待之后有关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工作;能办理的应立即办理;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尽快转交,并切实履行督办职责。
2
、处理工作完成后,行政科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注意听取申请人的反映,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情况。
3
、行政科负责将约请单及会谈记录、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十、公务接待规定
  
接待工作主要是指接待上级部门、校外单位团队或个人来访(一般不包括外事接待)。做好接待工作,是加强学校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是展示学校发展风貌的重要窗口。为做好接待工作,特制定此规程。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部门各级领导同志。
(二)兄弟院校客人,知名校友。
(三)学校领导交办接待的客人。
(四)其他客人。
二、接待原则
(一)规范报备。各基层部门公务接待活动中大型活动、会议、国内外重要来宾等应把有关接待的计划、方案事先报办公室备案。
(二)周到热情。对上级部门、兄弟单位的人员来访,属于接待工作范围的,都要周到安排,热情接待。
(三)严谨细致。对所接待客人的信息、来访目的及风俗习惯务必落实准确无误,认真考虑每一个接待环节,确保不出现任何疏漏。
(四)对口对等。根据来访目的和要求,一般安排校内相应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参与接待。如需会见或约见校领导时,应事先与办公室联系安排。
(五)分工协作。根据办公室工作分工,各司其职。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接待工作。
(六)合理节俭。合理安排接待日程,合理使用接待经费。必要的不能省略,能节约的不要铺张。
三、接待程序
(一)接待准备工作
1
、来访信息记录并报告。接到来访的信函、来电,应做好记录,明确掌握来客的单位、姓名、身份、性别、民族、职务、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来客的目的和要求;与来访单位联系人沟通,进一步核实来访信息;弄清来客所乘车次或航班、轮班具体时间,及时报送分管副主任。
2
、确定接待部门或单位。属于其他部门或单位接待范围的,及时转相应部门或学院处理,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来访者。属于办公室接待范围的,及时报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对与学校无紧密联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应婉言谢绝。
3
、制定接待方案。作好来访单位有关信息及学校相关资料的搜集备用工作,制定接待方案报办公室主任审定。需要安排校领导接待的,应将接待方案报有关校领导审定。接待方案确定后,及时反馈来访单位。
4
、落实接待工作。根据接待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参与接待人员,落实好接待的各个环节(包括迎送、住宿、就餐、用车、票务、会场、参观、安全保卫、宣传报道等),必要时要准备赠送纪念品。
(二)具体接待环节
1
、迎接。根据不同情况或接待方案的要求,接待人员提前到达宾馆或车站、码头、机场迎接客人。对重要客人,接待人员要陪同领导前往迎接。
2
、安排食宿。来客到达宾馆后,如有领导迎候,接待人员要将客主介绍给对方,然后按事先确定的住宿方案将来客依次引入房间,再与来客的工作人员一起安排伙食等。
3
、商议活动日程。食宿安排就绪后,接待人员要向客人进一步了解前来的意图和要求,商议具体活动日程,然后逐项落实。
4
、安排领导看望。如需陪餐或宴请,要提前安排妥当。
5
、组织好客人的各项活动。听取汇报,要事先安排好汇报人员、汇报内容和时间地点,并准备必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参观游览,要落实好用车和陪同人员及介绍人员等,为其提供方便。
6
、用车安排。除安排接、送来宾用车外,根据接待需要提供在南昌期间的工作用车。
7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接待安排要考虑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等因素。重要领导和客人来访,应通知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8
、票务及送站。根据来宾要求,协助来宾办理订购(退)票业务。并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客人送至机场或车站。
四、接待后期工作
(一)宣传。接待结束后,应撰写新闻稿。重要接待活动,应事先通知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二)结算接待费用,整理接待资料。
(三)如有活动留影,及时将照片邮寄给相关客人。
五、接待费用开支
学校接待费用开支,原则上仍按《江西师范大学招待用车、用餐、住宿暂行规定》(校发〔199890号)和《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2005126号)文件精神执行。
1
、凡有公务车的部门,学校不再安排接待用车。其他部门接待用车仍按原有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按照派车手续填写派车单后,在后勤公司汽车运输中心安排。确有需要在校办安排车辆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校办小车队负责协调派车。到南昌市以外地区的派车,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2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学校的招待用餐宴请标准上限为60/人(不含酒水),工作餐标准为每人40/天。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招待人数。要严格执行用餐申报制度。招待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校内餐饮接待单位应凭《学校招待用餐通知单》安排用餐,并由招待单位负责人在校内餐饮接待单位的用餐单上签字,交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餐费票据方能在财务处报销。
 


                                                    
十一、信访工作规定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对来信、来访的拆封、接待、登记、报批、转办、催办、归档等工作。

二、信访人员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访)应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信访人员对人民群众来信(访)情况简单、事实清楚并可以当场解决的,信访人员可以联系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来信(访)应作好登记,通过OA系统或直接报请分管副主任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重要信(访)案件,即时报请分管副主任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报告主任。
四、信访人员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该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各单位要加强信访事项的办理答复工作,一般应在收到信访事项7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党委(校长)办公室信访督查科。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
七、信访人员对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办工作,并将信访结果及时回复信访人。对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还要写成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副主任审查后按要求回复上级有关部门。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信访人员应该立即根据《江西师范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即时报告分管副主任并做好应急工作,同时根据事件性质通知保卫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和所涉相关单位,根据领导指示配合做好下一步工作。
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信访条例》执行。


                                                      
十二、接待群众来访规定
 
一、对群众来访反映问题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对来访群众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给予上访群众充分的尊重、热情和耐心,又要灵活机智,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三、凡群众来访必须做到有详细的登记或书面材料(包括时间、姓名、反映的内容等),务必做到认真、细致、及时。原则上信息在办公室停留不得超过一天并注意保密。
四、对群众来访,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根据来访涉及的内容分类,对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答复;对应由具体职能部门(学院)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应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解决或答复,办公室负责联络和督办;对因故暂时无法答复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五、要严格遵守接待纪律。任何工作人员遇重大群众来访事件必须及时向校办有关负责同志汇报,按领导指示进行接待和答复,不得擅自给予答复或承诺;不得推诿搪塞;不得直接交由校领导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六、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流程
(一)以礼相待,好言相劝,稳定上访者激动的情绪。
(二)委婉地询问上访事由,详细做好情况记录。
(三)首先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带领上访人员至相关职能部门并说明情况。
(四)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上访者本人又强烈要求面见校领导的,应立刻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五)如得到领导批准,则按约见的有关校领导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六)在接待上访人员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服务观念。
(七)在接待工作中应以理服人,不亢不卑,对于无理取闹者,应及时通知保卫人员进行制止其不当行为;同时,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十三、校领导接待日规定
 
为密切校领导与广大师生的联系,广泛听取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营造民主、团结、和谐的办学氛围,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校领导接待日是指校领导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来访师生员工,听取全校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疑惑。校领导接待日也可以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恳谈会、座谈会、意见听取会等形式举行。
二、校领导接待日将根据群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安排有关校领导、校长助理与师生员工面对面交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并参与接待,倾听意见建议,答复有关问题。
三、校领导接待日按接待教职工和接待学生两类分别举行,原则上每月轮流安排(寒暑假除外),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接待学生的次数。校领导接待日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下午举行。
四、为提高校领导接待日的工作实效,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并与信息调研、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选派党性强、作风好的工作人员负责安排校领导接待日日常事务,做好接待记录和意见整理、答复、反馈等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每学期初就本学期的校领导接待日作出安排,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五、为提高校领导接待工作效率,希望参加校领导接待日的师生员工在接待日前两天与党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预约,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接待事宜。信息调研科电话:8120002
六、在校领导接待期间,师生员工所反映的问题,一时答复不了的,可以说明情况,由工作人员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校领导接待日登记表》,校领导签署意见,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按学校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督办或反馈。
七、协助校领导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批示精神。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调研、整改等有关工作,向提出意见、建议和问题的师生员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保证校领导接待日的实效。


                              十四、重要工作督办规定
 
一、督办范围
双代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双代会校长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工作,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的重要工作,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定,中层干部会等学校工作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学校领导强调需要进行督办的有关事项。
二、督办重点
督办事项的进度、速度和落实情况,督办事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办事项责任部门的履责情况。
三、督办依据
(一)双代会作出的重要决议文件。
(二)双代会通过的《校长工作报告》。
(三)学校印发的《工作要点》、《领导讲话》
(四)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学校领导对重要工作的批示。
四、督办制度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双代会作出的重大决议文件、双代会通过的《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印发的《工作要点》和《领导讲话》,列出《学校年度重要工作汇总表》,明确工作责任单位、进度计划、完成时间、工作责任人和分包领导等,并下发执行。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学校年度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各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确定1名督查联络员,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五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学校领导关于重要工作的批示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落实情况或进展情况。党委(校长)办公室将加强检查核实,并将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三)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经学校领导审阅后通报至各单位。紧急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长时间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和学校领导批示事项落实不力、拖延办理的,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或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向学校汇报的,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通报。
五、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年度重要工作汇总表》,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工作的推进。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及时提交学校研究解决;对推进速度慢、存在问题较多、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工作,抓紧提请工作的牵头领导协调解决;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通报党委(校长)办公室。


                                                         
十五、领导批示件办理规定
 
一、办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领导批示件后,首先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文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
(二)呈批。登记结束后,专项办理人员应认真阅读批示件内容,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呈送分管领导把关,并将原件和办理要求密封盖章后,通知承办单位到党委办公室领取批件并签名。不准通过文件交换或让其他非承办人代取等形式转办批件。
(三)督办。批示件转发后,专项办理人员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对上级领导的指示,要以《领导批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形式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四)归档。每个批示件办完后,办结报告连同复印批件一起存档。
(五)保密。专项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有关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党办以外的电脑上办理批件;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各类批件和办结报告;微机中储存的重要批件的办结报告,文件名必须进行加密,并将密码登记在存档批件的信封上面备查。
二、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要根据领导批示对所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商议,批示办理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批件,专项办理人员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说明原因,并积极催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保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三、反馈要求
专项办理人员负责要求、指导承办单位按正规程序反馈结果。
(一)对所有领导批示文件的反馈,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信中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处理结论。
(二)填写《领导批查事项承办单位回执单》。对各级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一律经承办单位责任人签字后上报,批给谁的,由谁填写领导批查事项承办单位回执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格审核把关。专项办理人员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结报告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没有按程序办理的,报请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同意,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查办件,及时建议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学校值班规定
 
 一、总则
学校值班工作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做好值班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安全稳定的大事,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假日值班安排,认真落实节假日值班安排。
二、值班设置
(一)每个节假日轮流安排一名校领导在办公室(或在家)值班。
(二)知行楼设立学校总值班室,学校科级以上干部轮流值班,负责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的总值班任务。
(三)保卫处设立学校安全保卫值班室,采取工作人员常年24小时值班。
(四)各单位可采取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办法,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值班和节假日、寒暑假工作人员值班工作。
(五)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实行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三、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值班校领导是学校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学校日常工作和突发重大事件,并负责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通报情况。
(二)学校总值班和各单位值班人员是学校和各单位工作的协调和办事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信息传递。值班期间对来自各级领导以及各个方面上级部门的指示、请示、文件、来人来函、来电等,应立即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应根据内容的紧急程度、将记录送有关领导阅办或打电话向有关领导请示。

2
、接待来访人员。对于各种公务来访或个人未访,值班人员应做好接待,并按有关政策请示领导或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3
、记好值班日志。值班人员应在交接班前,把值班期间应记载的事情逐项、完整地记入值班日志,最后,签好日期和姓名。值班日志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备查。
(三)保卫处安全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事宜,处置有关紧急事项,负责学校安全。
(四)其他专项工作值班人员职责由各相关单位制定。
(五)各级值班工作要求
1
、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尽心尽责,不得擅自离职或酒后上岗,有事要事先请假并进行调换。
2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值班期间,如遇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一般问题可以全权处理。
3
、当班未了事项,必须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交接清楚,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办理。
4
、各单位的值班表应通过OA系统值班安排栏目对外公布,同时向学校总值班室(办公室行政科)和保卫处值班室备报一份。
(六)值班监督检查工作
 1
、保卫处值班室负责监督检查知行楼学校总值班室以及全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值班情况。如发现脱岗、空岗或酒后上岗等情况,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2
、全校各级值班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做好值班工作。如发现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确有脱岗或其他违反值班要求的行为,学校将严厉处罚,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
、学校值班工作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4
、各单位在值班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 (电话8120000)和保卫处值班室(电话8120110)报告情况。


                                                            
十七、信息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信息员是指负责本单位(含OA系统)信息收集、发布和报送工作的人员(同为OA系统信息员)

第二条信息员应该熟悉本单位业务,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网络应用能力,一般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信息员个人基本资料(含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报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通知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
第四条信息员负责向学校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报送本单位的各类信息,重点收集和报送以下信息。
(一)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对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具有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和重大工作成果。
(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动态情况。
(五)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信息。
(六)配合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做好各类信息统计。
(七)本单位OA系统内的信息发布,OA用户的注册、密码修改、信息变动和注销工作,查看OA上的文件、通知等信息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八)本单位信息调研工作,每年至少就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和改革举措等撰写一篇总结报告。
(九)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学校加强对信息工作的考核管理,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的信息收集、发布和报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单位年度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八、信息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确保学校各项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为可统计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统计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及时收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学校规模、资产、财务及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产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统计调查,提供分析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数据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施科学管理,对外发布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资料。

第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信息统计任务。
 
第三章 信息统计机构、责任
 
第五条 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信息统计人员组成的信息队伍,健全校内信息统计网络。信息统计人员须具备执行信息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为全校综合数据的归口单位和发布单位。校长办公室设信息调研科,具体负责学校综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汇总、报送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并负责保存与归档;审核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数据信息;协办业务部门有关统计报表;汇编学校有关信息资料,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调各单位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任人。单位办公室或其他科室应配备专、兼职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提供学校下达给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本单位基本信息资料;负责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负责本单位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和归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杜绝虚报、瞒报,减少误报、漏报,所有报表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和信息统计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检举。
第十条 学校及有关业务部门在完成上级常规或临时性报表资料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完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数据信息。
 
第四章信息统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教育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原始记录表、册、台帐及资料档案,做到数出有据,健全统计资料查询、审核制度,确保统计资料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及各种原因导致统计数字有差异时,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长办公室审核、备案,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上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发布的各种宣传、简介类信息资料,应以学校综合统计公报信息数据为准,发布前须交校办信息调研科和宣传部分别审核有关数据和文字内容,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各种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信息统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落实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各类信息统计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把各单位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校长办公室应把准确、及时完成信息统计任务的单位和屡次迟报、错报甚至拒报信息统计资料的单位进行认真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者,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学校各单位的印章,均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的文件,由各单位派人到办公室开具刻制印章的介绍信后,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
(二)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须交回办公室。
 
二、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钢印
 
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学校印章
1
、用于以学校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
、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等。
4
、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等。
5
、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材料。
(三)主要领导签名章
  1
、用于证件、证书、聘书等。

2
、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
、用于以党委书记、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
、其他需要使用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的。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用印,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名、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印。
(二)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聘书用印,须经承办部门、单位造册、编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校印。
校教职工的退休证用印,须由校离退休办派专人来办公室用印。
(三)各类证明书、结业证、证明等用印,须持相关部门、单位证明,并注明编号,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使用校印。
1
、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用印,须持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的证明,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2
、成人毕业生补办毕业证明书,须持校档案馆的证明用印,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3
、研究生、全日制毕业生、成人毕业生的学历、学位及成绩证明用印,须持校档案馆的证明,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4
、自考生的成绩证明,须持省自考办的证明用印,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5
、在职证明、收入证明,须持人事处的证明用印,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用印,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五)校各类年检表、统计报表、科研项目申报表等材料用印,须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贷款卡及收费许可证的年检表;学报、校报等期刊的年检表;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的年检表及收费许可证的年检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2
、校教职工的出国申请审批表、聘请外教、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等材料的用印,须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
、科研项目申请表、课题的进展及结题材料、专利申请等材料用印,须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4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用印,须由校医院院长签字,经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印,须由申请人单位盖章,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用印。
6
、校公用机动车辆的年检表、保险单、出险索赔等材料用印,需出示车辆的行驶证。
7
、全日制学生的应征公民政审表等材料用印,往届毕业生须持校教务处教学信息科(档案馆)的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在校生须由校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8
、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凭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用印。
9
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用印。
四、用印的登记与办理
(一)办公室设置用印审批表,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学校印章时,应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表到党办、校办用印。
(二)办公室设置用印登记本,除公文、便函、介绍信等已有原件或存根可归档外,其他情况用印都必须作用印登记,逐项填写日期、项目、件数、经办人,审批人应在审批栏签名。
(三)另有与用印相关的文件、审批件的应随附登记本存档。
五、印章的保管
(一)办公室指定政治可靠、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的机要人员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暂离岗位或假期轮班,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调整岗位,要及时指定新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必须由加固的专门设施存放,做到随用随取,用后即上锁。不得在空白的表格、凭据、信笺上盖公章,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不得在没有监印的情况下将印章交给他人用印。
(三)如发生遗失印章、擅用印章、超出范围使用印章、被他人盗用印章及其他保管不善情况,保管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十、文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办公室文印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服务,以提高文印质量、降低文印成本、杜绝浪费为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件印制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等。
(二)经学校批准召开的协作会议、学术会议等材料。
(三)校领导交待的其他文稿。
二、审批手续
(一)学校文件经正常发文程序直接予以印刷。
(二)领导交待的文稿材料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后予以印刷。
(三)其他部门要求印刷的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印刷。送印部门应如实填写文印登记表(包括印刷日期、数量、内容、部门、金额)并签字核实,年终与办公室结算。
(四)如涉及保密性质的文稿,印刷时由送稿部门安排专人监督。
三、其他
(一)印刷文稿时应以节省够用为原则,杜绝浪费。能双面印制的尽量双面印制;过程性文稿、校对稿、废弃稿等应正反面都用;文印份数应严格掌握,不可滥印滥发。
(二)未经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承接校内不准印制的文件、资料。
(三)送印文稿在送印后1-3个工作日完成,急件随收随印。
(四)文印室应每学期向办公室主任上报文印量。

(五)文印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规定,防止泄密。印制后的稿件应及时交回经办人,版纸及草稿纸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放置。
(六)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清洁、保养文印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二十一、工作话费补贴规定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享受电话费补贴的文件精神,保障学校工作信息渠道畅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制定工作电话话费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在任的校级领导干部(含校长助理、总会计师)。
(二)学院(目标管理单位和独立学院除外)、机关处室、校级科研究单位副处以上干部。
(三)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离休干部(含已离退休的正副厅人员)。
(五)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六)担任省人大、省政协常委及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党委以上职务的同志
(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经学校批准的确属工作岗位特殊需要者。
二、补贴标准
(一)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340元。
(二)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和校长助理、总会计师每人每月补贴320元。
(三)省人大、省政协常委和省决策咨询委员常委及以上职务的同志每人每月补贴340元。
(四)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五)党办(校办)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每人每月补贴190元。
(六)党办(校办)副主任每人每月补贴130元。
(七)学校其他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学校其他副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九)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十)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补贴20元。
(十一)纪委、党办、校办、保卫处科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20元。
(十二)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视情况适当补贴。
三、补贴办法
(一)工作电话话费补贴按标准从学校通讯专项经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超支自理。
(二)享受电话费补贴的人员,电话费(含月租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但不允许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用事业费中报销。
四、有关要求
(一)本补贴适用的干部以学校的正式任免决定为依据。
(二)同时符合补贴范围两种及以上条件者,补贴费用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发放。
(三)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第二个月起,按新的标准发放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电话费补贴。
(四)根据教育形势及学校办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上述补贴标准可做相应调整。
(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仍然用公款购置、配置移动电话或支付有关费用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二十二、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1、加强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拒绝违法驾驶,坚持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带故障出车,杜绝发生交通事故。
2
、校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领导用车可以通知车队安排也可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领导出差或车辆无任务时,由车队统一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
3
、车队执行出车登记制度,禁止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司机在接到出车通知后,必须进行登记,返校后应及时记录回库时间,凡未经登记出车的,一律视作私自驾车外出。
4
、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执行任务时除外),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停放在住宅区,车队队长有权对车辆停放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加强车辆的保养、保洁,做好车辆维修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维修车辆实行申报制,司机必须持经批准后的送修单到指定的厂家进行维修。
6
、驾驶员实行坐班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无故离岗,有事需按规定请假。确保通讯畅通,原则上不得无故关闭手机(本人在家除外)。
7
、驾驶员违犯本规定,一律根据学校颁发的《校管车辆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