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1-08 浏览次数: 6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教办〔20076号)及《江西省信访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信访事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党群部门、职能部门、学院、直附属业务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各单位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解决重要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本规定第二条的形式向学校提出信访诉求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反映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信访人对责任归属单位答复意见不满意需向学校反映的,应通过党委(校长)办公室信访与法律事务科提出信访诉求。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由其本人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有特殊原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替。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工作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恐吓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同访者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学校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信访工作,党委(校长)办公室为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设置信访电话、接待室、党委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协调员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和合理采纳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各学院应安排领导接待日,及时解决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诉求。

第十三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负责登记、受理、承办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各单位交办有关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和工作预案。

(七)负责统计整理各类信访数据和材料,做好信访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八)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提供必要的凭证和资料。

(四)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良情绪和矛盾纠纷。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党委(校长)办公室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倾听认真,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等。

(五)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为使信访事项落到实处,学校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

(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是指根据信访案件类别和情节,对影响范围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相关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负责接待、处理、督办、稳控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防止推诿、扯皮现象。要确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信访案件较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处置或由学校相关领导讨论决定。

3.校内各单位须设立定期的领导接待日,“校领导接待日”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实施。

4.学校可通过会议协调、现场办公、专题研究、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确保信访领导责任制得以落实,取得实效。

5.学校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须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

1.工作人员从接待信访人来访,接受来电或来信等信息材料开始,一直到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为止,必须坚持“谁接待、谁办理”,努力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

2.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党委(校长)办公室批办的信访案件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直至将信访案件办结并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渠道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接访,校领导接待日接访,以及设立在学校官网首页的书记、校长信箱等。

第十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待日常来电、来信、来访。信访人对涉及学校层面或本单位无法答复的信访事项可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反映。

第十九条  校领导接待日是接访校领导代表校领导班子接访的一种形式。信访人可在校领导接待日接访时就需要校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向校领导反映。

第二十条  书记、校长信箱是学校主要领导代表校领导班子日常接访的一种形式。信访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向设立在学校官网首页的书记、校长信箱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主要领导应根据分工阅批或批转分管校领导办理群众来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可依法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情况和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四)信访人认为应该反映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学校不予受理:

(一)不属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信访人对党委(校长)办公室给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满意,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要求的事项。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五)匿名且事实不清的事项。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及时妥善处理或转办,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批示办理,重大、复杂事项提请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各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妥善处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指定牵头单位联合办理,由牵头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后进行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意见存档。

第二十四条  信访(来电、来函)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归档”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笔录)。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不积压。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拆封时要注意:一是对来信中夹有的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进行认真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等材料应一并装订。接听来电时要仔细做好笔录,要和来电人核对、确认并认真整理等。定期接收信访工作相关电子邮箱邮件,对来信者的电子邮箱账号及信件内容等做好记录。

(二)登记。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信访登记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作出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重要来信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回复。除匿名信(电话)、化名信(电话)外,群众来信来电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信访“件件有回音”。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校党委和行政对群众信访的重视。

(五)归档。答复时间及所有答复情况须及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是学校各级领导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对广大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按以下流程予以办理。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再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意见或建议的性质,合理分流处理。

(二)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重要来访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办理。对于一些重要或敏感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连成批上访苗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依照领导批示及时处理。

(四)回复。在规定办结时间内将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复来访者并做好思想工作,巩固信访工作成果。

(五)归档。答复时间及所有答复情况须及时记录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学校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应依照本办法为信访人提供指导和帮助;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相应的奖励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学校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有在非学校设立或指定的场所上访,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等妨碍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